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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,龚某平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来源:陈思文律师
发布时间:2020-08-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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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龚某平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

案  号 (2019)鄂01民终3512号

案  由 劳动合同纠纷

裁判日期: 2019年07月26日

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

民事裁定书

(2019)鄂01民终3512号

上诉人(原审被告):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,住所地: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某大道111号某中心二期*幢*层*号

法定代表人:徐某枢,该公司董事长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龚某,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):龚某平,男,1979年出生,汉族,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,

委托诉讼代理人:吴某泽,北京盈科(武汉)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陈思文,北京盈科(武汉)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原审第三人:吴某得,男,1982年5月13日出生,汉族,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,

上诉人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龚某平、原审第三人吴某得劳动合同纠纷一案,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(2017)鄂0192民初5099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。

本院审理过程中,上诉人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。被上诉人龚某平作为原审原告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。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吴某得均同意龚某平撤回起诉。

本院认为,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,不违反法律规定。龚某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,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,且不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、他人合法权益,本院予以准许。
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

一、撤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(2017)鄂0192民初5099号民事判决;

二、准许龚某平撤回起诉。

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,由龚某平负担,予以免收;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,减半收取5元,由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。
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审判长 赵 鹏

审判员 吴建铭

审判员 陈蔚红

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

法官助理 徐卓威

书记员 刘诗皓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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