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、龚某平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审理法院: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
案 号: (2019)鄂01民终3512号
案 由: 劳动合同纠纷
裁判日期: 2019年07月26日
(2019)鄂01民终3512号
上诉人(原审被告):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,住所地: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某大道111号某中心二期*幢*层*号。
法定代表人:徐某枢,该公司董事长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龚某,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):龚某平,男,1979年出生,汉族,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,
委托诉讼代理人:吴某泽,北京盈科(武汉)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陈思文,北京盈科(武汉)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原审第三人:吴某得,男,1982年5月13日出生,汉族,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,
上诉人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龚某平、原审第三人吴某得劳动合同纠纷一案,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(2017)鄂0192民初5099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。
本院审理过程中,上诉人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。被上诉人龚某平作为原审原告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。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吴某得均同意龚某平撤回起诉。
本院认为,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,不违反法律规定。龚某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,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,且不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、他人合法权益,本院予以准许。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
一、撤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(2017)鄂0192民初5099号民事判决;
二、准许龚某平撤回起诉。
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,由龚某平负担,予以免收;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,减半收取5元,由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。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审判长 赵 鹏
审判员 吴建铭
审判员 陈蔚红
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
法官助理 徐卓威
书记员 刘诗皓